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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统驿科技有限公司因安全设备装置不契合国家或职业标准被处以罚款3000元

来源: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2-26 04:22:27

  天津统驿科技有限公司因安全设备装置不契合国家或职业标准被处以罚款3000元

  2024年02月05日,天津市邮政管理局第三分局就天津统驿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装置不契合国家或职业标准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情况如下:

  《邮政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1款邮政企业、快递公司所运用的设备设备的装置、运用、检测、修理、改造和作废,应当契合国家标准或许职业标准。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应当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96条第1款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96条第1款未在有较大风险要素的出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备上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96条第1款安全设备的装置、运用、检测、改造和作废不契合国家标准或许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96条第1款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保护、保养和定时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96条第1款未为从业人员供给契合国家标准或许职业标准的劳作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96条第1款风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触及人身安全、风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挖掘特定品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定品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组织检测、查验合格,获得安全运用证或许安全标志,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96条第1款运用应当筛选的危及出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99条第6款第九十九条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刑事责任:

  责令天津统驿科技有限公司5日内整改,严厉按照国家或职业标准装置安全设备,并拟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罚款。